職棒場上有許多規定,都是為了避免衝突,減少紛爭而造成的。相信大家多少都有看過職業運動打架、衝突的新聞或畫面,不管是籃球、足球、曲棍球還是棒球,只要有爭執,就有可能釀成很大的衝突,甚至打群架。這類的問題起因當然通常都是肢體衝突,像籃場上的推擠,足球場上的挑釁、鏟球等等,在棒球場上則是本壘衝撞或是觸身球等等問題。
為了避免肢體衝突演變成大規模的群架,通常各項運動都會訂出相關的處罰規範,例如說足球的紅牌、籃球的技術犯規,棒球場上則是驅除出場。而且要避免衝突擴大,必須要在現場立刻針對可能會造成大規模衝突的球員,給技術犯規、紅牌,請他們離場,以免衝突變的更嚴重。而且隨著時間的經過,事情發生的越多,規範的項目也就越來越多。
就棒球來講,除了對裁判不禮貌或是頂衝的驅逐出場之外,對於選手之前的衝突也有許多驅除出場的規定。例如說跑壘惡意衝撞,對上次曾擊出全壘打的打者投出觸身球,剛剛被打全壘打的投手對下一個打者投出觸身球,這些都會被認定是故意挑釁而驅逐出場。即使可能真的是因為控球太差,剛剛被打全壘打現在又砸到人;或是就剛好不小心丟中前一次打擊打出全壘打的打者;為了避免爭議跟衝突,即使可能不是故意還是會要求投手退場。
另外觸身球過多,也可能會被驅逐出場,因為被丟到太多次,難免會引起對方球隊不滿。例如今年四月二十七日統一獅投手張志強,因為在第五局同一局投了三次觸身球,加上第一局的一次,同一投手四次觸身球打平聯盟紀錄。這麼多觸身球,為了避免爭議,裁判於是引用規則,要求投手退場。像這類的勒令退場規定,在職棒場上相當多見。
其中有一項最為爭議的就是頭部觸身球的問題,觸身球有時候也可能會丟到嚴重的地方,尤其是頭部。球砸中腦袋當然是很危險的事情,這樣子別說是引發衝突了,甚至球員都很有可能無法上場。因此,為了保護球員,在職棒規定中也有所謂頭部觸身球的規定,要是丟到頸部以上,那麼投手就必須要退場。這是讓投手不會故意把選手打成重傷,也是避免衝突,更是保護球員的規定。
然而這個規定之所以有爭議,就是因為常常會有意外的狀況。例如說投手投球失控扔向打者,結果打者往前跳(或往後跳)閃躲,就不偏不倚剛好打到頭,結果投手就退場了。如果不閃還好,閃了剛好被打中。更有的是投了大曲球,明明是腰部高度的球,剛好打者蹲下來躲,就被丟到頭,不蹲還好,這一蹲投手就退場了。當然這些都不是故意的,更是意外狀況,打者如果不是因為亂躲,不然本來也不會丟中他們。
投的正好的投手,偶然因為這種突發狀況就退場,當然會造成很多調度上的問題,甚至因此輸球。許多球迷因此抨擊聯盟規章不知變通,應該修正。像這種大幅度變化球還會因為打者亂躲被丟到頭,投手真是無妄之災;有的球更是球速頗慢,沒閃過就是打者自己動作遲鈍。
當然像頭部觸身球,沒有人會質疑打者故意不躲,因為這對打者自身來講也很危險。但是也很多人替投手抱屈,認為只是一次失控,又不是故意也沒有造成什麼問題,就必須要退場,平常如果丟中手、身體、腳又不會怎樣,這種非故意的應該被排除。
其實就以中華職棒來講好了,其實很久以前是沒有頭部觸身球退場規定的,當初之所以會有這個規定,如果我沒記錯的話,那是某一場比賽之後修改的。當時俊國熊隊的選手吳哲宗,就是被觸身球擊中頭部,因為是快速直球,當場吳哲宗應身倒地,整個頭盔都裂開,倒地不起、送醫急救。之後還出現內出血以及腦震盪的狀況,更不用說他因此等了非常久才回到職棒場上。
當時引發了非常大的討論,非常多人都認為頭部觸身球實在太危險了,聯盟於是修改規則,往後如果觸身球丟到頭,投手都必須勒令退場作為懲罰。也就造成頭部觸身球的規定,一直延續到現在。以當時的背景來講,這個規定確實沒有任何人質疑過。但是最近幾年像這樣的危險狀況越來越少,反而多了很多規則下的犧牲者,也因此球迷相當反對這個規定。
聯盟甚至在今年開始,也把規則修改成如果是慢速變化球擊中頸部以上,那麼就不用退場,以回應球迷的要求。當然個人並不反對這個改變,也的確認為很多投手確實無辜。但是大家是否有想過,類似這樣被打成腦震盪的狀況漸漸減少、甚至消失,難道這個規定沒有任何幫助嗎?我認為這個規定絕對有幫助,因為它遏止了投手把球投的過度靠近頸部以上,也避免再有人血染球場。
頭部觸身球退場的規定,個人認為有保留的必要性,當然也有放寬的必要性。雖然不是每個人都會倒楣到像去年的兄弟象投手莊瑋全,連續三場出賽都不小心丟到頭,但是因為變化球或因為打者亂躲而退場的投手也不在少數。這個規定為了打者好,必須要留著,當然也不需要太嚴格。今年規則修改後,也已經充分授權主審有斟酌是否該退場的空間了,希望未來的比賽,不要再有人發生被觸身球丟到而倒地不起的悲劇。
(本文原本發表於本人的MSN部落格,暫時移動至此)
- Jul 27 Thu 2006 23:46
頭部觸身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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