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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上一次介紹了外籍球員使用的一些基本規定,這邊要談的是另外一個特殊規定,也就是所謂的兩年條款。這個條款規定,由A隊所聘用的外籍選手,要是離職,而後又想回到中華職棒打球的話,兩年內都只能到A隊打球,不可以去別隊。除非這名外籍選手離職後兩年,都沒有在中華職棒打球,才可以由其他的隊伍聘用。這聽起來活像是旋轉門條款,是非常怪異的規定。
  其實兩年條款的規定,最主要的是避免高薪挖角的問題,如果外籍選手很優秀,當然別隊很可能會想挖角,到頭來強的洋將都被大財團球隊挖走,那其他窮球隊就吃虧了。所以實際上,這是一條「兩年內禁止挖角條款」,要等到這名洋將離開原隊超過兩年,才可以大方的挖走這個球員。換句話說,如果這名外籍球員一直跟A隊續約的話,那就完全不用擔心被挖走,除非連A隊都不想要這個球員了,那當然隨便其他球隊了。
  然而很多球迷都相當反對這個條款,因為這讓一些外籍球員產生轉隊的困擾,明明原隊都不要了,卻又不能去其他隊伍,真是莫名其妙。例如,A隊嫌某個外籍球員年紀大打不動了,或是覺得受傷不堪用,而將其解約,不打算來年再聘了;但是其實這個球員還能打,如果轉去別隊一定大有可為,卻因為這個限制無法到其他隊伍去,實在是莫名其妙。
  也有球迷秉持著球員自由的角度來看,認為這是不合理的。職業棒球能夠自由轉隊才是最正常的狀況,只要沒有合約在,球員要去哪就去哪,誰管的著?本土球員一旦離隊,幾乎都可以自由的去其他球隊,而且多半沒有什麼年份的限制。難道外籍球員就不是人,明明沒有合約限制,還得要綁住他們,規定他們能去哪不能去哪嗎?因此基於上述等等的理由,很多球迷堅持要聯盟廢除兩年條款。

  其實,就我的觀點來看,兩年條款是台灣職棒環境的特殊產物,因為小市場球隊跟財團球隊的財力幾乎無法比擬,所以才會用這種方式來保護他們。我是認為為了避免惡性挖角,避免外籍球員市場與薪資平衡喪失,是有必要稍作限制,但是兩年的期間實在過長,應該大幅縮短。雖然工作權是需要保障,不過一般來講各國的律法都只有保障本國人的工作權,很少在保護外國人的,而且職業運動通常都是以契約作為雙方權利的保護依據,所以這邊應該沒有工作權的問題。
  個人一開始是認為應該要縮短成六個月,也就是說只要半年的時間,原球隊都不打算用該名球員,那就應該讓其他隊伍用。我想半年的時間對於一支球隊認為需不需要把這個球員留在陣中,避免為敵所用,已經算是很足夠的評估時間了。拖到兩年實在太長,也沒有必要。這個建議我在中華職棒官方網站建議過,也有一些球迷表示贊同,不過聯盟似乎都沒有任何回應就是了。
  剛好後來我自己也發現,設定半年會有一個問題,因為職棒休兵期間長達四~五個月,一般十月中球季就結束了,隔年三月中球季才開始,這樣子就有五個月。如果要挖B隊的球員,是不是只要先跟對方的洋將先講好高薪挖角的薪水,讓他隔年不跟B隊續約,然後等到四月份就可以簽到這名洋將。這樣一來又會變成惡性挖角?!而且休兵期固定,到時候全部的洋將過了休兵期,幾乎都符合這條規則,又會變成挖角大戰了。
  所以我要修正這個建議,把時間稍稍延長到八個月,這樣一來,就算是企圖挖角敵隊去年用到最後的洋將,最快也要等到六月份。球季都已經進行大半了,各隊根本不可能先談好然後慢慢等,這樣就只好自己另外請洋將了。至於如果是敵隊去年中途就解約的洋將,沒有一直留用到十月,別隊是不是就可以在更早的時間點聘來用呢?我想敵隊這麼早就解約,而且事後八個月內都沒有找回來,應該是敵隊真的不想要,而且時間點來算,也已經沒有惡性挖角的疑慮了才對。

  總之,以上是個人建議,反正我們球迷只能從旁建言,至於聯盟要不要採用,那是聯盟自己的事情。而有規定自然會有人想鑽漏洞,我想就算是我想的這個方式,也必定會有球隊找出鑽漏洞的方法。反正事在人為,先把好的規定做起來,然後慢慢看狀況調整就好,畢竟以現行的規定實在太嚴苛,簡直就是矯枉過正,確實有必要作修改。



(本文另有刊載於本人的MSN部落格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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