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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黃姓女球迷觀賞中華職棒總冠軍賽,被賽前練習的球打傷右眼;她狀告中華職棒秘書長李文彬與賽事部主任范寶生過失重傷害,檢察官認為職棒聯盟與球場都已善盡警告之責,無須負責,處分不起訴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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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難得的法律與棒球結合的例子,不過卻沒什麼爭議性質,因為這邊的注意義務都已經非常清楚了。就以民事賠償方面當然沒有問題,其實去球場看過職棒的人都知道,裡面的門票是有含保險費的,由明台保險負責。所以像是這種被擊中的狀況,一般來說都會有保險公司理賠。
  個人去過新莊球場看過幾次球,本壘後方的防護網做的相當完整,然後防護網延伸到一壘跟三壘。之後的部分因為距離比較遠,為了避免妨礙視野,球飛到那邊的機率也不高,所以就沒有設置防護網。但是一般的球迷都曉得沒有防護網的地方會危險,因此多半會比較小心,隨時會注意場上的狀況。
  由於台灣職棒的看台距離比起美國來說還要遠,所以即便是飛球過來,最少都會有五秒以上的時間,因此除非是不專心或是發呆,一般來說都會有機會閃躲。就算因為太擠很難閃躲,也應該可以避開重要的部位。如果真的被球擊中,球迷也不能說沒有過失。

  美國球場很多都不設護網,更別說它觀眾席的設計距離場內這麼近了,新莊球場符合國際規模,而且適當的防護措施都有做,實在很難說有過失。當然,因為本案的原告是以刑法的過失傷害提告,所以問題比較好解決,如果是民法的話,那判定標準恐怕就沒這麼簡單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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